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通常會被要求按照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的規范名稱在相關類別及項目上,報送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申請。為了便于商標的國際保護和不同國別的申請,需要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統一分類,就此目的,國際間產生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以下簡稱“《尼斯協定》”)。
《尼斯協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國尼斯簽訂,于 1961 年 4 月 8 日生效。我國已于 1988 年 11 月開始使用國際商標注冊用商品分類法,并于 1994 年 8 月 9 日成為尼斯聯盟成員國。在 1993 年 7 月 1 日實施商標法修改案后,也開始使用國際服務分類法。尼斯協定主要規定的是商品與服務分類法,它將商品分為三十四大類,服務項目分為八大類(我國現采用尼斯分類第八版,其中商品為三十四大類,服務為十一大類),該分類為商標的檢索、注冊和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