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痹摲ǖ38條又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