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民企業A,2008年收到境外子公司B分回利潤80萬元,該筆利潤負擔所得稅20萬元,當期A企業實現境內所得1000萬元。
假設一:A企業適用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不考慮其他因素,則2008年度應納稅額為:
1.將B企業支付給A企業的股息還原為稅前所得:
80+20=100(萬元)
2.計算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1000+100)×15%×100÷(1000+100)=15(萬元)
3.A企業2008年應納稅額
(1000+100)×15%-15=150(萬元)
假設二:A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則2008年企業應納稅稅額為:
1.計算抵免限額
(1000+100)×25%×100÷(1000+100)=25(萬元)
2.計算A企業2008年應納稅額
(1000+100)×25%-20=255(萬元)
上面計算我們可以看出對于A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在適用15%的稅率情況下不補稅,在適用25%的情況下需要補稅,從實質上來講看就是境外所得也享受了境內所得的稅收優惠,這個好像不符合所得稅優惠制定的原則?
比較一下新舊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關于抵免限額計算的規定:
1. 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8條: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2. 外資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4條: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3. 內資所得稅
《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1997】116號):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從上述規定我們直觀并不能看出有什么差別,但是是否認同境外所得允許享受稅收優惠呢?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計算稅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39號)強調:“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對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應一律按照稅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薄毒惩馑糜嬚魉枚悤盒修k法》(【1997】116號)規定:“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外所得按稅法計算應納稅總額’一項,以及辦法中‘境外所得應納稅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逼鋵嵸|是將境內外所得分開核算,對境外所得不適用稅收優惠,而是按照法定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對于新稅法下是否允許境外所得享受稅法優惠,有待明確。個人以為至少在間接抵免中不允許境外所得享受稅收優惠,應按法定稅率計算抵免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