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及2002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1994年制定的《商標審查準則》和商標評審委員會2001年制定的《商標評審基準(試行)》的基礎上,結合多年的商標審查和審理實踐,借鑒國外的商標審查標準,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此標準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現予印發,供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及審理商標案件時執行。
目 錄
一、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審理標準………………
二、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審理標準……………
三、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審理標準 ………………………………
四、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審理標準……………
五、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
六、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標準………………………………
七、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審理標準…………………………………
八、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審理標準………………………